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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纠纷背后:格式条款效力之争与律师的精准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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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8 · 1358人看过
保险理赔专业律师 张晨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420181105626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735500781
案例展示: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熟悉各类案件的办案流程以及各个法院的做事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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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聚焦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件。委托人投保后意外受伤索赔遭拒,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抗辩。案件核心在于格式条款效力及鉴定费承担问题。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免责条款无效,支持委托人全部诉求,为类似保险纠纷提供了法律参考。
保险理赔纠纷背后:格式条款效力之争与律师的精准抗辩

保险理赔领域,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一直是法律争议的焦点。当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就理赔金额和范围产生分歧时,如何判断格式条款的有效性,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在这样的背景下,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的张晨阳律师,凭借其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成功处理了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件。

张晨阳律师毕业于长治学院法学专业,系统的法学教育让她掌握了扎实的理论基础。2018年开始执业以来,她承办了近千余件案件,在各类法律事务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此次案件中,委托人于2024年4月在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同年11月意外受伤,产生了一系列医疗费用。委托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到了部分拒绝。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应按保险条款约定,对医疗费按90%赔付、住院津贴免赔数日,且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并提交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作为证据。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张晨阳律师展现出了专业律师的敏锐洞察力。她指出,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按比例赔付、住院津贴免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这种对格式条款的精准识别能力,得益于她多年来在合同事务领域的深耕。她进一步说明,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不仅如此,张晨阳律师还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提出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这种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和灵活解读,体现了她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作为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律师,她在处理案件时始终坚持专业致胜及灵活办案的理念。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最终,法院采纳了张晨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同时认定鉴定费为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委托人各项费用共计32353.5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这起案件不仅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保险理赔纠纷中格式条款的适用提供了一个典型案例。张晨阳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和社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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