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在保险业务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后来,他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冯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并解除了保险合同。冯某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金。
争议焦点一:冯某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主张,冯某在投保时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了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他们认为,这些证据能证明冯某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高血压病史。
而魏宪合律师代理冯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对冯某进行了具体询问。而且冯某投保时已经61岁,高血压在这个年龄段是常见病,没有证据能证明他存在恶意隐瞒的情况。
法院查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某本人操作。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冯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因为他们没有履行好询问义务,不能将责任都推到冯某身上。
争议焦点二:冯某是否存在带病投保恶意
保险公司认为冯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因为他没有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
魏宪合律师则强调,冯某投保时处于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不能仅仅因为冯某有高血压病史就认定他是恶意投保。
法院认为,冯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于保险公司的询问要如实回答,但也别被保险公司“坑”了。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进行具体询问,我们也没有必要主动说出一些常见疾病。同时,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投保时的录音、录像等,万一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可能会起到关键作用。
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中,法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向冯某支付保险金,维护了冯某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我们,在保险交易中,双方都应遵守相关规定和义务。
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执业以来,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敏锐地抓住了保险公司未履行询问义务这一关键问题。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打下的扎实法律功底,也让他在处理这起复杂的保险合同纠纷时游刃有余。他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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