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向市场供应猪肉等生活物资。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频繁下单,XX公司按要求供货,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之后,XX公司按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贡XX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吉贡XX也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当XX公司催讨货款时,吉贡XX否认买卖关系,称孙X和张X不是其员工,公司只是代付款,双方不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
XX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销售单和发票,但缺乏能证明孙X和张X代表吉贡XX采购的关键证据。黄俊华律师介入后,收集了多方面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曾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要求按此抬头开票;孙X在群内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已全额向吉贡XX开具发票,吉贡XX收到后未提出异议;吉贡XX已通过第三方支付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担任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庭审中,黄俊华律师提出核心法律观点,认为即使孙X、张X不是吉贡XX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吉贡XX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对于吉贡XX的“代付”说法,律师反驳,如果是代付,为何开票抬头是吉贡XX,付款后也未要求更正或追索,这不符合常理。
最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黄俊华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向XX公司采购,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黄俊华律师的方法论是:优先收集能直接证明交易关系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发票、付款记录等;关注相对方的身份特征和交易习惯;针对对方的抗辩理由,用合理的逻辑和证据进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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