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债权人HX遭遇了执行困境。第三人WX欠其借款未还,HX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WX等四人名下的共有房屋。然而,被告以离婚协议约定WX放弃房屋份额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这让HX的债权实现之路蒙上了一层阴影。就在这时,HX找到了湖南株洲张双意律师,希望她能为自己的债权实现带来转机。
张双意律师是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自2017年执业以来,已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有500余件,她秉持“敢说,敢做,敢拼”的执业理念,以“证据为王、精准施策”为办案准则,是株洲本地刑事辩护实力派律师,在刑事辩护、集体权益纠纷等领域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显著的成效。
接受委托后,张双意律师迅速围绕执行异议核心问题展开了严密论证。她首先梳理了债权与查封时间线,固定借款发生在房屋购买之前、债权合法有效、法院依法查封的完整事实,确立了债权人合法优先受偿地位。这一过程体现了张双意律师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她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接着,张双意律师对房屋权属进行了定性。她查明房屋系征收补偿购买,网签在四人名下,未约定份额,依法认定为四人共同共有,WX享有25%份额。她凭借自己精通民法典、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专业能力,以及对株洲本地司法裁判尺度的熟悉,准确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
在论证离婚协议恶意避债、无效对抗债权人时,张双意律师指出WX在负有债务情况下,离婚时无偿放弃房屋份额,未征得债权人HX同意,严重损害债权实现,该处分行为无效。她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戳穿了债务人以离婚方式放弃份额、逃避执行的惯用手段。
同时,张双意律师明确了物权变动规则,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离婚协议仅具有内部约束力,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排除法院执行。她还精准适用执行司法解释,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共有财产可查封,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份额转让无效,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应有份额。
最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关键胜诉判决:准许执行涉案房屋中第三人WX所有的份额部分;驳回被告方排除执行的主张;案件受理费由WXX、WX共同负担。
张双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她在执行异议领域专业精湛,能够精准把握共有财产执行、恶意转移财产、离婚协议效力、物权与债权冲突等疑难复杂问题。她成功击破了债务人以离婚的形式避债的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她以法理逻辑严谨的论证,让裁判具有了很强的说服力,彰显了资深律师的实战硬实力,为当事人解决了执行困局,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业界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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