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案件情况复杂多样,需要律师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扎实的法律功底。汪家道律师凭借其二十载的法律服务经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总能精准把握关键。接下来要讲述的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就充分展现了汪家道律师的专业能力。
一审胜诉,二审起争议
徐XX起诉叶XX、叶X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律师费,一审法院认定中纬XX债权转让有效,叶X与叶XX共同出具《承诺书》,应对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叶XX、叶X连带支付相关款项。然而,叶X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称自己只是材料员,《承诺书》是被迫签字,且已过担保时效,不应承担责任。当事人徐XX此时十分焦虑,担心之前的胜诉成果付诸东流。
紧扣关键证据,发现核心细节
面对叶X的上诉,汪家道律师再次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他重点研究了2016年X月XX日叶X、叶XX出具的《承诺书》。从上看,承诺书中明确表示涉案工程已对外支付完结,未遗留拖欠款项,若今后发现有关款项,均由叶X与叶XX负责偿付,并继续履行《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后续义务。汪家道律师通过对这份承诺书的深入分析,排除了叶X作为单纯担保人的可能性。因为如果是担保,通常会有明确的担保条款和范围界定,而此承诺书中更强调的是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
逻辑推演,说服法院
汪家道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根据《承诺书》的,叶X应当属于债务加入,对于涉案工程后续可能出现的遗留拖欠款项与叶XX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中纬XX垫付的涉案款项即涉案工程中的遗留拖欠款项,中纬XX将该项债权转让给徐XX,徐XX要求叶XX及叶X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叶X主张被迫签字却缺乏相关证据证明,不应被采纳。汪家道律师的逻辑清晰、论证充分,让对方律师无言以对。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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