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空壳化”,卢某的债权几乎绝境,此时他差点就接受了这无法追回欠款的现实。但就在山穷水尽之时,卢某经人介绍找到了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天成律师。吴天成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有着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
吴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他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吴律师抓住这个关键点,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这一关键策略非常管用。因为法律规定明确,吴律师又收集了充分的证据,被告方意识到难以推卸法律责任。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这不仅让卢某的债权得以全额实现,还避免了后续漫长的诉讼程序,高效、彻底地解决了纠纷。
还有一起类似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但吴天成律师没有被签字笔迹的争议误导,他敏锐地抓住“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肖某本人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之前一直处于有效期内。根据法律,股东资格的认定综合考察多重因素,身份证有效使用可构成对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的佐证。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
第一,面对公司无财产执行的“终本”裁定,债权人别轻易放弃,可以通过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向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个人追索。
第二,股东在参与公司设立或变更时,要审慎对待认缴出资承诺,妥善保管个人证件,清楚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两个案子告诉我们,在法律纠纷中,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在这两起案件里,吴天成律师凭借专业能力,精准识别潜在的法律救济途径,抓住关键细节,帮助当事人实现了债权,捍卫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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