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调解程序往往是高效解决争议、实现债权的关键环节。本案中,被告A在原告A依约供货后拖欠数万级别货款,经多次催告仍不支付,使得债权的实现陷入僵局。2012年开始执业的杨国鹏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调解这一程序机会,为委托人的债权实现打开了新的局面。
杨国鹏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详细查阅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自2012年执业伊始,杨国鹏律师就始终秉持“深耕一线、精研实务”的理念,先后在北京、成都两地深耕法律服务市场,有着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他注意到合同中关于货款支付的条款以及被告A违约的事实,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XX年X月X日,杨国鹏律师向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正式启动诉讼程序。法院受理案件后,杨国鹏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表达了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意愿。法院初步答复可以尝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杨国鹏律师随即表示,调解既能有效缩短债权实现周期,又能降低委托人的维权成本,符合双方的利益。他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说明被告A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之后,杨国鹏律师与被告A进行沟通。他向被告A释明其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提出了分两期支付拖欠货款的还款方案,并设置了违约惩罚条款,即若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及相应利息,且原告有权就全部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A最初对还款方案提出异议,认为还款期限过短。杨国鹏律师补充理由称,该方案已经充分考虑了被告A的实际情况,且设置分期支付已经给予了一定的缓冲时间。同时,他再次强调被告A违约行为的法律风险,若不接受调解,一旦进入判决程序,可能面临更不利的结果。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被告A分两期支付拖欠货款,若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及相应利息,且原告有权就全部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A承担。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为委托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司法保障。
杨国鹏律师在这起建材供货合同纠纷案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通过积极促成调解,实现了委托人债权的顺利清偿,达到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与纠纷高效解决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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