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药品经销合作引发的跨区域窜货、违规网络销售合同纠纷。原告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陆X签订经销合作及货物管理协议和购销合同,原告供应药品总价款252400元。原告称被告存跨区域窜货、违规网售行为,自行回收违约药品31206盒,支出费用166万余元,诉请解除协议、被告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379万余元、律师费等合计55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等。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是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回收药品的相关费用凭证。但缺失的关键证据于,未能充分证明回收药品程序符合协议约定,也没有有力证据反驳被告提出的违约金过高问题。
单楷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针对合同实际履行主体问题,律师收集了相关业务往来的文件、沟通记录等,以证明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方。对于原告回收药品程序,律师查阅协议条款,结合实际情况,指出原告未按协议提前3日通知,程序违规。违约金问题上,律师收集同类型案件的裁判结果、市场行情等证据,证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告提出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方,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回收药品未按协议提前3日通知,程序违规;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显失公平,约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属于格式条款应调整;原告回收药品渠道存疑,涉嫌虚假诉讼。原告对这些观点进行质证,单楷律师则依据收集的证据进行回应。对于合同实际履行主体,律师用业务往来文件说明实际情况;对于回收程序问题,以协议条款为依据;对于违约金问题,用同类型案件裁判结果和市场行情进行反驳。
最终,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违约,但采纳了单楷律师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将原告诉请的379万余元违约金酌情调减至49万余元(按回收损失30%计算);驳回原告解除合同诉求(协议期限已届满);判决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共计22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大幅降低了被告方赔偿金额。
单楷律师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一是紧扣法律规则,如违约金调整上,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则进行抗辩;二是多维度收集证据,从合同履行主体、回收程序、违约金合理性等多个方面收集证据;三是结合类案裁判思路,为证据的证明力提供参考,从而庭审中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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