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认定某海洋集团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投资者王X在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2月10日期间买入该集团股票并遭受损失。2006年执业的徐晓律师,凭借多年在证券诉讼领域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平行案件生效判决这一机会,为确定关键日期提供了有力依据。
徐晓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开展了关键动作。作为2006年便开始执业,长期专注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承办过数千件各类民商事案件的资深律师,徐晓律师带领团队迅速梳理了某海洋集团历年公告、证监会处罚决定、交易所问询函等关键证据,并重点研究了该系列案件中已生效的平行案件判决,如“余某某诉某海洋集团案”,明确了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与被告进行了激烈的交锋。被告提出“损失主要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造成”的抗辩,徐晓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主张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有力地驳斥了被告的观点。徐晓律师团队精准计算了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为法院最终认定损失数额提供了清晰、合法、合理的依据。
徐晓律师在与法院的沟通中也展现出了卓越的程序推进能力。在提交证据时,徐晓律师向法院说明平行案件生效判决对于确定关键日期的重要性,法院初步表示需要进一步核实。徐晓律师补充理由,强调平行案件的相似性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此类案件的适用性,最终法院采纳了平行案件生效判决中认定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2018年3月29日)及基准价(4.46元/股)。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海洋集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获得赔偿。经核算,原告买入均价为8.91元/股,投资差额损失为(8.91元-4.46元)×8,200股=36,490元,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合计47.44元,三项总计36,537.44元。综合考虑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按30%比例赔偿,最终判决被告某海洋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10,961.23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徐晓律师在本案中,精准运用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依托平行案件生效判决锁定关键日期及赔偿比例,通过系统梳理交易数据、科学计算损失,并有力驳斥被告关于系统风险的抗辩,最终为投资者王X争取到了赔偿,有效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彰显了证券诉讼中律师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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