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满心欢喜地与被告A公司达成了口头小麦买卖合同,依约供应了小麦,可等来的却是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就没了下文。经对账,被告尚欠近20万元小麦款,还出具了欠条。然而,这张欠条并没有换来及时的还款,原告多次催款,都如石沉大海。每一次催款的碰壁,都让原告的焦虑和无奈加深一分,他不知道该如何才能拿回属于自己的钱,案件仿佛陷入了一个死胡同,看不到一丝曙光。
在四处寻求帮助无果后,原告经人介绍找到了宋代军律师。这位曾在合同纠纷领域有诸多成功案例的律师,在接到委托后,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她首先开始梳理双方口头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而她在承办过逾400件案件中积累的深厚实务积淀,让她迅速明确了供货、付款、对账的关键事实,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为拖欠货款的支付及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认定问题。就如同她曾代理过的小麦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追索货款案一样,对这类合同纠纷有着敏锐的洞察力。
随后,宋代军律师指导原告收集微信聊天记录、供货凭证、欠条、企业信息查询表、个人转账记录等证据。她作为唐山市律师协会交通物流与互联网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知证据链完整性的重要性。在过往办理的众多合同纠纷案件中,她就凭借着对证据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权益。这次,她指导原告收集的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佐证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拖欠货款金额,以及股东甲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事实。
案件开庭审理时,二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了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此时,宋代军律师多年承办案件积累的底气让她在庭上表现得从容不迫。她当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全面提交核心证据。她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丰富经验,让她能够详细论证被告A公司的违约行为及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时,她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充分举证证明甲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其个人账户用于公司货款支付,财产与公司混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就像她曾在其他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样,精准地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案件落幕后,原告心中那块沉甸甸的石头终于落了地。曾经的焦灼和无奈一扫而空,他的内心秩序逐渐恢复。他知道,这场胜利不仅仅是拿回了货款,更是对正义的一次捍卫。他重新找回了对商业交易的信心,生活也重新回到了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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