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合同是否生效、费用结算条件以及保证金退还等问题是关键的程序关键点。这些问题的认定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走向。2016年开始执业的章世铿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些关键要点,为委托人A工程监理公司成功维权。
章世铿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后,首次行动便是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整理证据材料。自2010年起就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的章世铿,长期负责某全国性企业法律事务,对企业经济纠纷处理有着丰富的经验。他围绕诉讼请求固定了案涉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开工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监理人员考勤表、费用催收函及邮寄凭证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了双方的监理合同关系、A公司依约履行监理服务(含合同期外延期服务)、B公司拖欠费用及未退还保证金的事实。
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B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仅庭前提交答辩意见及部分证据,提出案涉合同未生效、监理费未达结算条件、欠付金额仅为小额进度款、履约保证金仅部分达退还条件且无利息、合同外监理费无依据等多项抗辩理由。
章世铿律师与法院的沟通回合体现了他出色的程序推进能力。在庭审中,针对B公司的抗辩,章世铿律师逐一进行有力反驳。他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生效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指出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A公司已实际履行监理义务,B公司亦接受并支付部分费用,合同已实际生效。对于监理费结算问题,他依据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说明虽学校部分未竣工,但A公司直至20XX年X月仍持续提供监理服务,且B公司员工对监理人员考勤予以确认,A公司有权主张全部已产生监理费。在履约保证金方面,他通过对款项性质的准确认定,指出B公司所称已退履约保证金实为投标保证金,并非案涉履约保证金,其抗辩无事实依据。对于合同外监理费,他以考勤记录、费用核算明细及催收凭证为证据,依据相关证据规则,主张应依法予以支持。同时,章世铿律师就监理费的计算依据、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及标准向法院进行详细举证和说理。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章世铿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缺席判决。B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A公司支付监理费XXX.1元(扣减双方确认的9000元扣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以XXX.1元为基数,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A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2200.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1元,由B公司负担8000元,A公司仅负担751元,A公司预交的8000元受理费由法院予以退回。本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拖欠的监理费及部分履约保证金,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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