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盐城市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浙江甲X公司委托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该案件于2022年XX月XX日由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原告浙江甲X公司与被告盐城XX公司于2021年X月X日签订了《盐城市XXXXX项目50-63楼、65-67楼、地库、配套楼及幼儿园桩基础工程合同》《盐城XXXXX三期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X月X日进场施工,然而施工过程中状况不断。至2021年X月X日,原告已完成三期一批次主楼位置桩基工程,此时被告因工程前期手续问题要求原告暂停施工。2021年X月XX日江苏省发布《能耗双减控制方案》,导致水泥、钢筋、砕等建材价格大幅上涨。
面对这种情况,汪家道律师深入了解案件细节,积极为原告出谋划策。原、被告就后续施工材料价格进行商洽,并于2021年XX月XX日就材料价格上涨补差事宜达成《会议纪要》。复工后施工至2021年1X月X日,经双方就桩基工程款结算为114XXXX0851.47元,2022年X月XX日,支护及降水工程款经结算为XXX.36元。但被告仅支付600万元工程进度款,2022年1月,被告因项目资金困难要求原告停工。
2022年X月XX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催款函》,但被告未予回复。在这种情况下,汪家道律师协助原告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材料调价补差款、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被告则辩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认为原告要求支付100%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且原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也无须支付材料调价补差费用,对于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也不认可。
汪家道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庭审中为原告据理力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工程停工,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已施工的工程量,双方已进行结算且项目检测合格,被告应对剩余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材料调差款、塔吊费用、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请求均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相关合同,被告需支付原告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款、塔吊费用及可得利益损失等,并承担相应利息,原告在相关范围内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汪家道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其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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