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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能否争取缓刑?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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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7 · 1738人看过
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杨子兴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29人 执业15年
律所: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5201110359988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8106355657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杨子兴律师,中共党员,聊城市优秀律师,聊城优秀仲裁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业务部主任、办公室主任,聊城市法律顾问委员会法律专家库成员,冠县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莘县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聊城市律师协会理事,百度,贴吧聊城“律师哥”,聊城刑事辩护律师,聊城婚姻家庭专业律师,企业兼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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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体经营者张某,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却因售卖国家禁止的水果味电子X,被指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罪能成立吗?又能否争取到缓刑呢?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个案子。
销售伪劣产品罪,能否争取缓刑?法院判了!

案件背景

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指控显示,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张某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案发后,焦虑又迷茫的张某委托了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焦点一:张某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在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的情况下,依然购入并销售,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其行为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方面,杨子兴律师对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强调张某的行为虽然违反规定,但要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焦点二:张某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杨子兴律师提出多项从轻处罚辩护意见。首先,张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次,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时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再者,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是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最后,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规定,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公诉机关认可张某的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但对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的判断存在一定分歧。法院认为,张某确实具有上述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焦点三:张某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杨律师认为,张某具备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情节,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应当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虽然建议适用缓刑,但强调要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行为和社会影响。法院综合张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采纳了适用缓刑的建议。

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一旦涉及刑事犯罪当事人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在案件过程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行为,都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尤其是从事经营活动时,要清楚了解相关产品的政策规定,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本案中,张某原本面临着可能的牢狱之灾,但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得以回归正常生活。这背后离不开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占了很大比例。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在这个案子里,他精准定位辩护核心,积极推动张某悔罪表现,专业把控庭审环节,最终让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意见。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处理这类刑事辩护案件时,能够敏锐地抓住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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