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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穿透调查,律师助力实现胜诉判决全额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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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7 · 1134人看过
判决执行专业律师 王彦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910086584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82906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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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时候债权人的胜诉判决难道就只能成为一纸空文吗?法律实践中,这一问题的答案对债权人的权益实现起着决定性作用。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的王彦栋律师代理的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为这一问题给出了实战结论。
执行阶段穿透调查,律师助力实现胜诉判决全额回款

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令人头疼的是,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对于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来说,胜诉判决似乎变得遥不可及。此时,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此案。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是,认为自己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正常的经营状况,原始股东不存在虚假出资等问题,不应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王彦栋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首先,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出资额。本案中,律师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这表明原始股东未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其行为符合《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未出资的相关情形。

其次,从法律属性上看,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正常运营和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原始股东虚假出资,使得公司的实际资本与登记资本不符,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偿债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

再者,公司增加的其他所谓“资产”并不能替代股东应出资的部分。这些所谓的“资产”往往具有不确定性、非固定性,且可能需要经过复杂的考核和评估。而股东的出资是明确的、法定的义务,不能以其他不确定的因素来替代。

最后,原始股东虚假出资的行为属于违法变更了公司的资本结构,违反了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构成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因此,构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王彦栋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同时驳回了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存在一些常见的错误认知。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公司表面上正常运营,股东出资问题不会被追究,甚至认为可以随意虚假出资。但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的,必须严格履行,一旦虚假出资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警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股东如实出资,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对劳动者来说,如果所在企业涉及此类问题,劳动者的权益也可能受到影响,要及时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本情况。

王彦栋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地将原始股东的行为定性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追加股东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庭审策略上,采取以诉促执的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实现了胜诉判决的落地变现。700元不是小事,在这个案例中,每一分工程款都代表着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王彦栋律师凭借专业能力让胜诉判决不再是纸上谈兵,真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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