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便充分体现了他在证据处理和情节辩护上的能力。案件的被告人刘某,是青岛某重工公司员工。2024年1月10日至11日,刘某明知上家资金是犯罪所得,仍按要求从青岛到济南,将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手机提供给上家收款、转账,还去银行帮忙取现,协助转移诈骗资金365000元,他从中非法获利2432.8元。
案发后,刘某于2024年5月8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公安机关扣押了他用于作案的手机和银行卡,还冻结了涉案银行账户,到2024年9月18日账户内余额有20040.43元。2024年8月26日,刘某家属代他向被害人退赔50000元。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认为涉案金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还表示如果一审判决前能退赃退赔,就可适用缓刑,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陈健律师介入后,做了大量证据梳理和情节辩护工作。首先,他准确定性刘某的从犯地位。刘某并非犯意发起者,也没实际占有赃款,只是按上家指令提供账户和取现,符合从犯特征。庭审时,公诉机关可能会质疑刘某在犯罪中的作用并非次要,但陈健律师通过列举刘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被动行为,如听从上家安排、未参与分赃等证据,有力地回应了这一质疑。其次,全力争取自首认定。刘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无隐瞒或翻供,律师及时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确保自首情节被认定。公诉机关若对自首情节的认定有异议,律师就以刘某主动投案的时间、地点及如实供述的详细内容等证据进行反驳。再者,积极推动退赔。虽然刘某获利少,但律师与家属沟通,在判决前让家属筹措5万元退赔被害人。这一行为虽未覆盖全部损失,但结合认罪认罚及从犯、自首情节,满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缓刑条件。最后,精准把关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协助刘某签署具结书,确保公诉机关明确将“缓刑”作为附条件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赔等情节,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还将冻结账户内款项发还被害人。刘某得以在缓刑考验期内正常工作生活,避免了实刑羁押。
陈健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有一套自己的方法论。一是准确定性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通过详细分析其行为和作用,寻找从犯等有利情节;二是全力争取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及时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三是积极推动退赔等悔罪行为,满足缓刑等量刑条件,同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过程中严格把关,确保当事人获得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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