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本案当事人曹X,1970年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原是XXX公安消防大队党委书记、政治教导员。2017年2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3月被依法逮捕。淄博市XXX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曹X提起公诉,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淄博市XXX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后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作出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6年期间,曹X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在消防业务检查、审核、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多家单位及相关人员财物,共计66.0622万元,涉及九起受贿事实。曲延波律师作为曹X的辩护律师,提出曹X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曹X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查明:本案系侦查机关办案中发现,曹X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双方主张:辩护律师主张曹X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未对自首情节提出明确反对意见。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曹X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所以采信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因为法律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构成自首,曹X的情况完全符合。
第二,曹X是否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如何?
法院查明:在庭审过程中,曹X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且之前没有犯罪记录。
双方主张:辩护律师主张曹X系初犯、偶犯,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未提出反对。
法院认定: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认定曹X是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因为曹X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所以法院采信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三,曹X退缴赃款的行为是否应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案发后曹X已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25万元。
双方主张:辩护律师主张曹X在案发后积极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主动挽回涉案损失,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未提出反对。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曹X积极退缴赃款的行为,体现了他的悔罪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犯罪造成的损失,所以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采信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曹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曹X犯罪所得25万元予以追缴;对曹X剩余犯罪所得41.062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涉及到违法犯罪,一定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自首情节。在案发后,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缴赃款,这样可以在量刑时获得从轻处罚。同时,平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旦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案中,曹X因受贿罪被起诉,但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对曹X从轻处罚。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的曲延波律师。曲延波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的这多年里,他办过很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曹X自首情节的关键所在,精准梳理出各项对曹X有利的情节,为其争取到了法定从轻处罚的裁判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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