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涉案资金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以买卖U币、线下收取现金的方式转移赃款。在某市稠江街道准备收取15万元诈骗赃款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黄某存在多重从重处罚情节,辩护难度极大。他系累犯,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有多次犯罪前科,曾因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处罚,主观恶性较大;涉案资金为电信网络诈骗赃款,属于从严惩处范畴;公诉机关指控涉案情节严重,法定量刑起点较高。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此处应是公诉机关)认为,黄某作为累犯且有多次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大,涉案资金为电信网络诈骗赃款,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王昭英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关于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
2.认定犯罪中止:黄某在准备收取赃款时被当场查获,尚未实际完成赃款转移,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黄某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应依法减轻处罚。
3.未实际获利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黄某虽参与了转移赃款的行为,但并未实际获利,且其主观上主要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并非积极主动参与电信诈骗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应给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律结论:黄某具有坦白情节、应认定犯罪中止、未实际获利、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情节,构成从轻处罚的依据,应在法律框架内对其从轻处罚。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法院驳回了公诉机关其他加重处罚的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此处应指社会大众)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累犯就一定不能从轻处罚,忽视了被告人可能存在的从轻情节。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即使被告人是累犯且有多次犯罪前科,但只要存在法定的从轻情节,依然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获得从轻处罚。
这对用人单位(此处应指司法机关)的警示是,在量刑时应全面、客观地考虑被告人的各种情节,不能仅仅依据累犯等从重情节就加重处罚。对劳动者(此处应指被告人)的启示是,即使自身存在不利情节,也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王昭英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她全面阅卷核证,精准梳理涉案行为、金额、主观认知及量刑情节,为辩护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法律条文,分点论证被告人的从轻情节,为从轻处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庭审策略上,规范行使辩护职责,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专业辩护意见,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她依托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专业资质,对羁押期间的被告人进行情绪安抚、法治教育,缓解其焦虑、抵触心理,引导其理性面对诉讼程序。
法律的公正不仅在于对犯罪的惩处,更在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王昭英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用专业和智慧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彰显了法律的温度和公正。在复杂的司法环境中,专业律师的作用不可忽视,他们是维护法律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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