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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诉天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律师助力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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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6 · 1776人看过
消费权益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21630879
案例展示:7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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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王某某作为天某公司证券投资者,因该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损,起诉索赔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被告辩称不应认定为虚假陈述且损失无因果关系。最终法院依据示范判决标准,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8203.36元。
投资者诉天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律师助力获赔偿

被告天某公司辩称其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中性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且原告所主张的投资损失与该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2006年开始执业的徐晓律师,凭借多年在证券诉讼领域的执业经验,紧紧抓住这一关键问题展开维权工作。

徐晓律师接案后,立即着手查阅相关卷宗。自2006年执业以来,徐晓律师承办了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他仔细研究大连证监局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001号,收集原告购买被告公司股票的时间、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原告购买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投资亏损,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

在与法院的沟通回合中,2024年,徐晓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证据材料和代理意见,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认定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2024年,法院初步答复需要进一步审查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徐晓律师于当日补充了相关法律依据和类似案例,强调本案应以示范判决确立的“先进先出(实施日之前持有)+简单加权平均法”标准进行赔偿。最终,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徐晓律师的意见。

徐晓律师在整个案件代理过程中,始终秉持着“专业深耕、精准赋能”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原告王某某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法院判决被告天某某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投资损失共计8203.36元。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再次彰显了徐晓律师在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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