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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获法院支持获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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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6 · 1369人看过
消费权益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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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362163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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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资者王XX因信赖上海某科技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买入股票产生损失,委托徐晓律师团队起诉。被告辩称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徐晓律师梳理事实证据,申请调取交易数据、推动损失核定。法院依示范判决标准裁判,王XX获全额赔偿21429.17元。
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获法院支持获全额赔偿

他紧紧抓住示范判决已认定基本事实这一机会,为投资者维权奠定了坚实基础。

徐晓律师接案后,立即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2006年执业至今,徐晓律师已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他检索发现,本案系投资者诉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中的平行案件,且该系列已有示范判决生效。根据示范判决,某科技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明确了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10月28日,揭露日为2016年4月16日。

随后,徐晓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原告的交易数据,并推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核定。2024年X月X日,徐晓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调取原告的交易数据,以便准确计算投资损失。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于X月X+2日回复称需进一步审核申请的必要性。徐晓律师当日补充理由,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交易数据是确定投资者损失的关键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最终,法院于X月X+3日同意了徐晓律师的申请,调取了原告的交易数据。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主张,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某科技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因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损失,被告应依法赔偿。被告虽提出因果关系抗辩,但在示范判决已认定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其抗辩理由未获支持。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以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进行裁判。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被告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产生损失,依法推定该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主张的部分损失系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所致,但经损失核定,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合理。

最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1,429.17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徐晓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投资者王XX争取到了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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