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纠纷领域,离婚后抚养费追索问题一直是较为常见且复杂的争议点。沈辉律师此次就面临了这样一起典型的离婚后抚养费追索纠纷案件。
委托人韩XX与杨XX原系夫妻,育有双胞胎子女。自2019年10月分居后,子女随韩XX生活。历经多次离婚诉讼,2023年12月法院终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作出判决。离婚后,韩XX主张分居期间独自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用,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杨XX支付19万余元抚养费。一审仅支持离婚判决后未接走女儿约3个月的3000元抚养费,驳回了分居期间抚养费的请求。韩XX不服委托沈辉律师团队上诉。
沈辉毕业于四川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自2010年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婚姻家事案件,这让他在面对此类案件时,能够迅速抓住核心法律争议焦点。团队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必然负有向前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在上诉审理中,沈辉律师团队围绕几个要点进行了有力论证。首先,强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共同且一体的,分居并不直接改变这一法律性质。这一观点的提出,是基于沈辉多年在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他深知婚姻关系中抚养义务的法律界定。其次,指出对方当事人在分居期间并未主观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客观原因,如韩XX带子女离开原常驻地且未充分告知具体信息,导致其无法实际履行探望及照顾职责。沈辉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地捕捉到了案件中的这些细节,为案件的论证提供了有力支撑。最后,明确己方当事人在分居期间使用个人财产抚养子女的主张,但法院更侧重于审查抚养费请求的基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完全采纳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法律观点,并进一步阐明裁判理由。二审判决指出,在杨XX非因主观恶意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韩XX的行为客观上阻碍其履行的情况下,韩XX要求其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过,二审也维持了一审关于杨XX支付离婚后三个月女儿抚养费3000元的判项,保障了当事人该部分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案例,沈辉建议当事人在处理类似纠纷时:一是在婚姻关系出现问题分居时,若涉及子女抚养,双方应尽量保持沟通,明确各自的抚养义务和责任,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后续纠纷。二是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如抚养费用的支出凭证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力证明自己的主张。三是在处理纠纷过程中,要尊重法律规定,理性对待,避免情绪化的行为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四是遇到法律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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