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德锴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和民商事领域。吴先生与梁先生等人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吴先生作为原告,认为梁先生代表梁某某自己处领取的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梁先生、梁某某及其妻子连带返还该款项。争议焦点于梁先生是否受梁某某委托代其领取了该工程款,以及梁先生领取该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吴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梁先生签字确认的收款收据,证明梁先生收取了349771.57元工程款;还有加盖广州市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情况说明,表明项目初期工程款结算情况以及梁先生等人曾代表梁某某一方领款。然而,关键证据的缺失于,吴先生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梁先生是受梁某某委托领取款项。
邓德锴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他让梁先生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某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以证明梁先生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涉案款项是其应得的工程款。此外,还提交了2008年3月25日会议纪要、2008年7月21日承诺书、2009年6月12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证据,进一步证实案涉工程存新增临时消防泵工程,且原合同不包含该部分工程。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吴先生对梁先生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如对两份合同真实性需要核实,对会议纪要中自己的签名不确定,对承诺书和其他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等。邓德锴律师则回应称,梁先生提供的加盖广州市某公司公章的情况说明更具证明力,且吴先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反驳梁先生是实际施工人并应获得该款项的主张,吴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认为吴先生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其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46.57元,均退还给吴先生。
邓德锴律师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证据的来源和证明力,注重收集能直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关键证据,同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细致分析和反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支持己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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