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龙X某拿到一审败诉判决书时,他满心的委屈与无助。自己多年来一直积极向项目现场人员夏X、夏X某催收货款,可一审法院却以该二人系案外人张XX聘用人员,其催收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的有效催收为由,认定诉讼时效已过,驳回了自己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意味着自己辛苦供应建材的货款可能就此打了水漂,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不说,精神上也承受着极大的压力。就在龙X某陷入绝望之时,他找到了肖康律师。肖康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一审败诉的关键所在,没有被一审的结果所局限,而是精准地把握到本案的突破口——表见代理与交易习惯,维权策略也由此展开。
肖康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他围绕表见代理与交易习惯构建了核心上诉理由。首先,从交易习惯形成权利外观来看,供货单全部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被上诉人据此支付了30余万元货款,这足以证明龙X某有正当理由相信该二人有权代表被上诉人收货及催款。肖康深知,在类似的买卖合同纠纷中,交易习惯往往是判断代理权限的重要依据。他凭借自己丰富的实务经验,抓住了这一关键要点,为上诉奠定了基础。
其次,催收行为具有连续性。2021年、2022年龙X某通过微信向夏X催收,夏X明确表示款项已划至被上诉人账户,且二审中夏X出庭作证称每次催收后均告知被上诉人相关负责人。肖康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多次遇到需要证明催收行为连续性的情况。他知道,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有力地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于是,他在二审庭审中,申请夏X出庭作证,并提交2021年至2022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最后,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成立。龙X某在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主观上从未放弃追索,客观上通过可代表被上诉人的人员传递催收意愿,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肖康在过往的执业生涯中,处理过众多涉及诉讼时效的案件,他对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有着深刻的理解和精准的把握。
在二审庭审中,肖康的努力得到了回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供货单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被上诉人据此支付过部分货款,龙X某有理由相信该二人可代表被上诉人;夏X二审到庭陈述龙X某催收后其均告知被上诉人,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龙X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最终,法院认定本案诉讼时效未经过,被上诉人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肖康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龙X某维护了合法权益,让龙X某在这场艰难的维权之战中获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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