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XX)苏XXX民初XXX号赠与纠纷一案中,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的沈玉玮律师担任原告Y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这起案件中,原告YX与第三人QX曾有婚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QX与被告LX保持婚外情关系,并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为LX购置房屋及装修。原告主张QX的赠与行为未经其同意,侵害其合法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故诉至法院。
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执业年限已有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类案件就有200余件,涵盖多个细分领域,同时在婚姻家庭纠纷等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沈玉玮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面对这起案件,他第一时间介入,全面梳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赠与事实细节及相关证据。结合《婚姻x》《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等相关法律,确定了“确认赠与无效,捍卫夫妻共同财产,驳斥被告全部抗辩”的核心维权思路。
在代理过程中,沈玉玮律师首先夯实主体资格,驳斥时效抗辩。他举证原告与QX复婚、离婚时间节点,明确赠与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作为共同财产共有人,主体资格合法;针对诉讼时效抗辩,提出原告近期才知晓赠与事实,被告未举证原告早已知情,时效未过的专业意见,从程序上保障原告维权权利。接着,他锁定赠与事实,论证行为无效。紧扣第三人提交的《承诺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合QX的陈述及被告庭审中的矛盾表述,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QX为LX购房及装修出资的赠与事实;同时主张,QX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维持婚外情,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沈玉玮律师还合理主张返还金额,兼顾事实与法律。针对原告主张的XX万元,他结合房屋购买价格、装修合理成本及现有证据,提出虽无法完全举证XX万元具体构成,但被告实际获益于赠与财产,应按房屋及装修实际价值返还的主张,为法院酌定返还金额提供合理依据。庭审中,沈玉玮律师就赠与事实、行为无效依据、主体资格、诉讼时效等核心问题,与被告代理人展开激烈辩论,逐一驳斥被告的抗辩理由,条理清晰地呈现证据与法律依据,推动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
最终,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双方争议焦点进行全面审查后,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均不予采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L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YXXX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负担XXX元,被告负担XXX元;财产保全申请费XXX元,由原告负担XXX元,被告负担XXX元。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障原告权益实现。沈玉玮律师通过专业的代理工作,成功为当事人追回被擅自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办案思路和代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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