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出借人与实际出借人不一致,且涉及公司借款向个人债务的转换,这些情况使得法律关系变得复杂。2001年开始执业的彭佩荣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证据和法律性质认定这两个关键机会,为原告维权。
彭佩荣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开启了维权行动。2001年就开始执业的彭佩荣律师,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极为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她接案后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链,发现本案并非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她精准定位了核心证据——原告与黄XX签订的《委托书》。彭佩荣律师向法院提交该《委托书》,请求法院依据此证据认定原告为适格债权人。法院初步认为需进一步核实该证据的关联性。彭佩荣律师补充理由,指出《委托书》明确证实了虽然《借据》上记载的出借人为黄XX,但实际出资金来源于原告刘XX,且黄XX仅为名义出借人,这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认可了该证据,为原告确立适格债权人地位打下了坚实基础。
其次,彭佩荣律师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关键转折点——被告季X在借款到期后出具的《借条》。面对被告季X可能辩称其仅系公司员工、非实际用款人的情况,彭佩荣律师在庭审准备中,重点论证了该《借条》的法律性质。她向法院提出,季X在“转借款人”一栏签字,并承诺“还本付息”,该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甚至是债务的转移,即季X自愿加入到原XX公司的债务中,并最终取代了公司成为新的债务人。法院初步对债务转移的认定存在疑虑。彭佩荣律师随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说明季X的行为完全符合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认可了彭佩荣律师的观点。
在庭审中,尽管两被告均未到庭,但彭佩荣律师通过庭前与法院沟通,申请法院向关键证人黄XX、公司会计张X核实情况。彭佩荣律师请求法院通过询问证人来补强款项交付的真实性以及季X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法院起初认为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有限。彭佩荣律师补充说明,证人黄XX是名义出借人,公司会计张X对款项交付和公司情况较为了解,他们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对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最终,法院同意向证人核实情况,进一步补强了证据。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XX系案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被告季X在借款到期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在“转借款人”栏签名,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原告主张案涉借款转为被告季X个人借款,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刘XX并非债务转移后的相对人,不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季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XX借款499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彭佩荣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思路,成功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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