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是程序关键点。这一环节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在本案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2006年执业的徐晓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机会,围绕该核心争点开展维权工作。
徐晓律师接案后,立即全面梳理原告的交易记录。徐晓自2006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经验丰富。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完整准确的交易数据是认定因果关系和计算损失的重要依据。于是,徐晓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依职权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原告完整的交易数据。
20XX年X月X日,徐晓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调取申请,请求法院依职权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原告李XX完整的交易数据。法院初步答复称需进一步审核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徐晓律师当日便补充理由,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为准确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完整的交易数据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最终,法院于X月X日同意了徐晓律师的申请,成功调取到了相关交易数据。
随后,徐晓律师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某大学金融研究院进行损失核定。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围绕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法等核心争点发表代理意见。他指出,此前已有示范案件生效判决认定被告构成虚假陈述,并确定了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事实,本案应适用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徐晓律师的代理意见成功促使原被告双方对《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中记载的交易记录及核定结果均无异议,为后续判决奠定了扎实的事实基础。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应适用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认定被告XX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至揭露日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推定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的部分损失可能受证券市场风险、个股风险等因素影响,已由专业机构在核定中予以合理剔除。最终判决: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160.79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徐晓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投资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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