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市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沈X委托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的杨福律师为其代理诉讼。2025年X月XX日7时45分许,被告曹X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原告沈X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被告曹X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进行了治疗,并由宁波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相关鉴定。
杨福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的执业经验,处理过逾近百件案件。他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问题,曾任职于财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索赔中伤者一方的沟通、对保险公司的判断尤为准确,在实务中对非医保费用、交通事故二次致损或者扩大的损失等的索赔,经验丰富。在本案中,杨福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在被告曹X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亦未答辩的情况下,他精心组织并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的证据链。
这些证据成为了胜诉的关键。法院根据这些证据,对原告沈X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综合认定,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及鉴定费等。杨福律师准确计算各项损失费用,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他的主张,判决被告曹X支付原告沈X赔偿款29272.67元。此外,杨福律师还协助从事外卖行业的原告正确主张误工费,参照宁波市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杨福律师不仅在证据准备上表现出色,在庭审中也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他清晰地陈述案件事实,合理地阐述法律依据,让法院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而且,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快速高效地解决了纠纷,这也体现了杨福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高效和专业。杨福律师的执业理念是“愿我心能昭日月,望天下无忧”,在这起案件中,他用实际行动践行了这一理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相信杨福律师会继续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