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得从202x年3月24日说起。陈XX为帮别人转移犯罪所得,伙同他人到扬州市邗江区办了建设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各1张。3月26日,他又跑到福建省漳浦,把这两张卡、手机和密码交给别人转账,赚了1800元,之后拿回了卡。同年4月初到4月中旬,他又两次把银行卡给别人转账,还提供刷脸验证帮忙。他的建设银行卡过账资金73万余元,中国银行卡过账资金123万余元。后来查明,有三位被害人被网络诈骗的钱转到了他的卡上,他一共帮忙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7万元,又从中获利450元。
案发后,陈XX经电话通知到案,老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他的苹果手机1部、银行卡2张。202x年8月26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冻结了他建设银行卡里的63777元。在法院审理期间,陈XX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250元。
就在陈XX焦头烂额的时候,他找到了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全律师。陈俊全律师深耕刑事领域多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经验十分丰富。他接手案件后,积极为陈XX和相关部门沟通。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的证据和细节,发现陈XX有一些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比如,陈XX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他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他还主动退出了违法所得,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法院认为陈XX明知是犯罪所得还提供资金账户接收、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他多次受行政处罚,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因为他是从犯,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还自愿认罪认罚,所以决定给予他一定的考验期限。法院判决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他退出的违法所得225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冻结的银行卡余额、手机和银行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从这个案例中,咱们能得到一些启示。首先,千万别贪图小便宜,帮别人转移犯罪所得这种事儿绝对不能干,不然很容易惹上大麻烦。其次,如果不小心犯了错,主动投案、如实交代问题,积极退赃,这些都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最后,遇到法律问题,找专业的律师帮忙很重要。
陈俊全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过众多刑事案件。在这个案子里,他精准抓住陈XX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积极和相关部门沟通,为陈XX争取到了少刑的结果。如果你在南宁遇到刑事方面的法律问题,不妨考虑一下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全律师,他的执业证号是1450xxxxxxxx7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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