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持有公司50%股权,与另一股东矛盾激化,认为公司人合性丧失且经营严重困难,要求解散公司;但被告及第三人称公司仍正常经营,不存在经营严重困难情形。按照常规路径,原告可能会陷入与被告及第三人的证据拉锯战,且法院对于公司解散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胜诉难度较大。杨静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注意到公司虽股东意见有分歧,但仍正常运营且有稳定合作客户,并非真正的公司僵局。杨静律师决定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股东沟通情况切入,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公司仍具备继续经营的条件。
杨静采用“多维度举证”的方法,将本案的证据分为三个层次提交:公司经营状况证据、股东沟通情况证据、其他救济途径可能性证据。
第一层次,公司经营状况证据。杨静提交了租赁合同、交房租及水电费记录、缴税截图、每月工资发放截图、采购订单及购销合同等,以此证明公司目前仍在正常经营,有稳定的业务和收入。
第二层次,股东沟通情况证据。杨静将股东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沟通记录等打包提交,说明股东虽有分歧,但仍在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存在未来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的可能性。
第三层次,其他救济途径可能性证据。杨静收集了公司其他股东表示愿意通过内部股权转让、公司回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的相关证据,表明公司尚未穷尽其他救济途径。
程序闭环法
20XX年X月X日立案,20XX年X月X日判决书生效,驳回原告解散公司的诉请。杨静代理此案未申请任何延期,实际开庭1次,提交书面材料3份。当事人仅到庭1次,其余程序由杨静代为完成。从当事人第一次见杨静到收到判决书,共X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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