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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返还质保金,上诉方称工程未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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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555人看过
工程招投标纠纷专业律师 杨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律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920201125843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015495457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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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事人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与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发生纠纷,一审判决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保修金及资金占用费。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上诉,杨静律师介入后,通过梳理验收证明、结算情况等证据,凸显工程已验收合格、保修期已满等事实。最终二审维持原判,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需偿还保修金及相应费用。
一审判决返还质保金,上诉方称工程未达标

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返还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保修金。然而,工程验收证明单上虽有工作人员签名,但未明确工程合格字样,且公司称无授权相关人员验收,这使得工程是否合格成为难以证明的“缺口”。杨静律师接案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证据收集,而是深入分析合同条款、结算情况以及扣款明细等材料,找到了补强证据的关键路径。

201X年,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与XX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某花园精装工程施工合同(草案)》和《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质量标准、保修期以及保修金结算等条款。工程完工后,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交了《工程验收证明单》,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工程部工作人员余X和售楼部工作人员李X进行了签名确认。202X年,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并预留工程结算金额3%作为工程质保金

一审时,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保修金返还条件未成就,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杨静律师深知举证期限的重要性,在紧张的时限内,她迅速组织团队对大量的合同文件、验收证明、结算书以及扣款明细表等进行了细致梳理。她发现,虽然验收证明单上未明确工程合格字样,但双方在结算时对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扣款,且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结算价的97%,案涉装修工程也已交付使用。这一系列事实足以证明工程已经过验收且质量合格。

二审期间,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依旧坚称工程未达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杨静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对法律程序的熟悉,在关键时间节点采取了精准的策略。她在法庭上清晰地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强调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行为已表明工程验收合格,且保修期已满,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返还保修金及支付资金占用费。她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最终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从接案到结案,杨静律师高效地推进了整个诉讼程序。案件于202X年X月X日一审立案,二审维持原判后,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修金及相应费用。杨静律师代理此案实际开庭2次,提交书面材料5份,当事人仅需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其余程序均由杨静律师代为完成。从当事人第一次与杨静律师沟通到最终判决确定还款,整个过程高效且顺利,充分体现了杨静律师在程序推进中的效率和对当事人诉讼负担的减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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