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按约定出资100000元,本以为能顺利获得1%的原始股权等权益。可XX公司却迟迟未召开股东会决议,也没为当事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当事人多次沟通无果,觉得XX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出资款。一审判决后,XX公司不服上诉,认为《股东协议书》系股权转让合同,自己不是收取出资款的主体,不应承担返还义务,还称当事人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
当事人为维护权益,委托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孙启发律师代理二审诉讼。孙律师接手后,仔细审查一审判决书、《股东协议书》、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了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庭审中,孙律师针对XX公司的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对于合同性质,他指出协议明确约定当事人出资获股权,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收了出资款就得承担义务;谈到根本违约,孙律师强调XX公司半年都没履行主要义务,也没证明赠送其他权益,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关于出资款返还,孙律师表示合同解除后,XX公司应返还出资款,其不承担返还义务的理由不成立。同时,孙律师还提交沟通记录,证明XX公司拖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违约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孙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明确了股东协议的性质及双方权利义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事要是换个人可能就栽了,其实记住两点就能避免。一是签订协议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是遇到对方违约,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孙启发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办理案件300余件,在处理合同纠纷这类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争议焦点,通过有力的证据和清晰的逻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胜利,其专业能力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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