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案件存在两大不利情节:一是当事人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是当事人前期翻供,不构成坦白,从轻空间极为有限。而缺失的关键证据是关于部分色情服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卖淫”的界定,以及对应收入不应计入犯罪获利的依据。
曾敏杰律师介入后,围绕定性边界、非法获利计算、量刑情节展开专业辩护。他依据司法解释与司法裁判规则,收集相关案例和法律条文,证明非进入式色情服务不属于刑法卖淫范畴,该部分收入依法不应计入犯罪获利。同时,律师重点引导、固定当庭认罪认罚情节,劝说当事人在庭审终结前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接受处罚。
在庭审中,曾敏杰律师明确提出案涉部分项目属于非进入式色情服务,在立法未明确规定为犯罪的前提下,应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予以扣除,不应作为犯罪获利评价。对方可能会以传统认知或其他理由坚持将该部分收入计入犯罪获利,但曾律师以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进行回应,强调法律的严谨性和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曾敏杰律师关于获利扣减的关键辩护意见,对非进入式色情服务部分收入予以扣除,最终认定非法获利23万余元。法院同时认定,当事人虽系累犯应从重,且不构成坦白,但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6万元。
曾敏杰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案件的法律定性,依据司法解释和司法裁判规则寻找关键证据;其次关注非法获利的计算,精准扣减不合理部分;最后积极引导当事人当庭认罪认罚,激活从宽制度。通过这一系列的证据梳理和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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