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当事人甲经营着一家企业,因业务需求,通过特定途径购买了建工征信类公民个人信息。初始获取的信息总量达XXX余条,经过筛选后,留存了48000余条。不过,后续当事人仅少量联系了信息对应主体,既未促成实际业务,也未从中获利,之后还将留存信息删除。2025年2月22日,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2025年7月3日,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入罪标准如何适用
当事人主张购买信息是出于经营需要,认为如果是合法使用,应该适用司法解释中获利五万才构成犯罪的入罪标准。然而,当事人在陈述用途时提到了“挂靠”,而挂靠资格证目前来看仍然是违规违法的,所以使用用途不能界定为合法使用。不能界定为合法使用,就要按5000条入罪的标准。当事人留存的48000余条信息远超该标准,因此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争议点二:是否适用缓刑
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并且有“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的悔罪表现。赵骄虎律师在后期辩护时,重点聚焦这些有利情节,结合当事人的悔罪表现,说服法院考虑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当事人适用缓刑是合适的。
整体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以及“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的悔罪表现,判决当事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获取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一定要确保用途合法。在获取信息前,要仔细审查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因不当行为而触犯法律。同时,如果不幸陷入刑事指控,要及时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案件启示与律师价值
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最终当事人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刑事处罚对当事人的影响。赵骄虎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1年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执业经验。执业的这些年里,他成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在本案中,赵骄虎律师前期积极争取不起诉,虽然因涉案信息数量过多未获支持,但后期他敏锐地抓住“自首、认罪认罚、未获利、及时删信息”等有利情节进行辩护,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正是由于他多年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才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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