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12月10日,丁XX在没有购房能力的情况下,经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与高X、汪X夫妇签订了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一套房产,总房款约定为XXX元。丁XX支付了定金5000元及首付款400000元后,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后,她未向银行申请贷款,而是把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最后在未支付合同余款的情况下逃匿。此外,2017年间,丁XX为方便办理事宜,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丁XX的辩护人施亚军律师提出,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有意见,同时指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在合同诈骗方面,有被害人高X的陈述,以及证人刘XX、顾XX等多人的证言,还有价格鉴定意见、房地产买卖协议、收据、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条、抵押合同、微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在伪造公司印章方面,有证人朱XX、孔X等多人的证言,还有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呈现了丁XX的犯罪事实。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她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数罪并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合同诈骗数额认定意见,法院经查,该房产及内部装修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XXX元,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丁XX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予以采纳,但尚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该情节不属丁XX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这个案子由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的施亚军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仔细考察对方的履约能力,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承诺。对于房产交易等重大交易,要及时跟进款项支付和产权过户等情况,避免遭受诈骗。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参与任何伪造印章等违法活动。
在这起案件中,施亚军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的辩护。施亚军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硕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格外从容。自2015年执业以来,他已承办案件逾8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这起案件中,他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施亚军律师以认真、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把诚信、立信作为执业之本,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值得信赖。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