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贺某试图以“巨额投入”的装修损失索赔来对抗原告的解除合同及追索承包费请求,合同约定和违约证据就成了维权的核心程序关键点。2001年开始执业的彭佩荣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机会,为委托人制定了精准的抗辩策略。
彭佩荣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这是她介入案件的首次行动。自2001年执业以来,彭佩荣律师已累计承办案件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极为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她首先针对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质疑,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她通过收集证据,证实了原登记经营者王XX不主张权利,且原告已依约协助完成营业执照变更等事实,有力地驳斥了被告的抗辩。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彭佩荣律师充分展现了她的程序推进能力。针对被告提出的“装修损失”反诉请求,彭佩荣律师紧扣合同约定,明确指出根据合同第11.3条,若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乙方在承包期间的改造与装饰等均无偿归甲方所有。被告逾期支付承包费已构成根本违约,作为违约方,无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守约方索赔装修损失。彭佩荣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这一合同依据,表明被告的反诉请求缺乏合同支撑。法院初步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装修费用的合理性。彭佩荣律师随即对被告提交的装修费用凭证进行了逐项质证,指出其多为手写收据、销货单,无法证实与宾馆装修的关联性及费用合理性,且被告投入远超合同约定的15万元,未经原告审核同意,应自行承担风险。同时,彭佩荣律师还通过调取热力公司欠费明细等证据,证明被告因未缴纳采暖费导致供暖问题,责任在其自身。最终,法院认可了彭佩荣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的装修损失索赔缺乏依据。
在庭审中,彭佩荣律师的代理意见逻辑严密、层层递进,成功将争议焦点锁定在被告违约这一核心事实上。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宾馆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支付承包费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因被告违约解除,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在承包期间对宾馆的改造与装饰等无偿归原告所有,其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被告主张的装修损失缺乏合同依据,且其提交的装修费用凭证无法证明关联性与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1.确认双方签订的《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于20XX年XX月XX日解除;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宾馆;3.被告支付拖欠承包费226666.66元及继续占用期间的承包费;4.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被告支付欠缴的采暖费、电费及滞纳金等共计133449.07元;6.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彭佩荣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思路,成功为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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