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XX以未收到60000元现金且保证期间已过为由进行抗辩,使得借款本金和保证责任的认定成为维权的核心。2023年执业的李斌律师凭借其在民间借贷领域的经验,紧紧抓住证据规则这一关键,为原告鲍XX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李斌律师接案后,迅速展开行动。2023年执业至今已承办344件案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达100件的他,深知证据在这类案件中的重要性。他第一时间收集整理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借款金额为200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李斌律师与被告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被告严XX对借款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实际出借金额为140000元,60000元现金实际为利息;被告孙XX则辩称自己是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已过,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李斌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XX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强调原告已对借贷关系的成立和款项交付承担了举证责任。
在与法院的沟通中,李斌律师多次阐述观点。他指出转账凭证上的附言及备注、借款协议的记载,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孙XX对借款200000元的认可,都足以证明60000元现金已实际交付。然而,法院经审查认为,60000元现金无取款记录,交付方式不符合常理,且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原告的举证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最终认定借款实际金额为140000元。
对于被告孙XX的保证责任问题,李斌律师认为孙XX虽为一般保证人,但款项转至其账户,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法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借款协议约定及后续沟通情况,认定孙XX为借款担保人,且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责任,孙XX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尽管最终法院未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李斌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积极的举证,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严XX需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原告的部分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李斌律师在本案中,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严谨的法律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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