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财产纠纷中,婚内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是一个关键的法律判定点。本案中,Y未经配偶G同意,将15套商业房产赠与非婚生子T,这一行为直接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以及公序良俗原则。2018年执业的顾丽媛律师凭借丰富的婚姻家事案件经验,抓住《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公序良俗原则等关键法律依据,为解决这一复杂纠纷奠定了基础。
顾丽媛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开展行动。2018年便开始执业的她,在婚姻家事领域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经手过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她接案后做的第一个关键动作就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她通过调取房产登记档案、股东分红凭证、项目开发资料等,证实案涉15套房产均为Y婚内经营收益转化而来,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财产处分,必须双方协商一致,Y单方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在与法院的沟通中,顾丽媛律师积极推进案件进程。她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明确指出Y基于婚外情及非婚生子关系,擅自赠与巨额房产,既违反《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初步了解情况后,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为未成年人生活所需”的抗辩,顾丽媛律师提前准备了应对方案。她清晰区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不能以未成年人利益为由,非法占有他人夫妻共同财产,二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拒绝返还财产的合法理由。她将这一观点补充给法院,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代理思路。
最终,四川省XX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09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全面采纳顾丽媛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Y将15套房产赠与T的行为无效;判令T、P于判决生效三日内,协助将15套房产变更登记至G名下;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XXX元,全部由被告T、P承担。
顾丽媛律师在整个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焦点,直击案件本质,不被复杂案情干扰,直接锁定赠与行为无效的核心逻辑。她严谨细致的证据工作,从房产来源、产权登记到婚外情事实、财产性质,全面固定证据,形成无懈可击的证据体系,确保法院依法采信。她坚守公平正义,维护无过错方权益,以司法裁判弘扬夫妻忠实、家庭和睦的公序良俗。高效专业的代理,让她最终帮助委托人全额追回15套房产,挽回巨额财产损失,为委托人实现了利益最大化。这起案件不仅是对委托人个体权益的有力维护,更为同类婚内赠与非婚生子财产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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