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李XX诉上海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中,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大展身手。原告李XX作为个人投资者,因信赖被告上海XX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购入该公司股票。后被告被查实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原告因此遭受投资损失。于是,原告委托徐晓律师及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160.79元。
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律师执业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执业至今,徐晓律师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
本案系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的平行案件,此前已有示范案件生效判决认定被告构成虚假陈述,并确定了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事实。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全面梳理原告的交易记录。他深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复杂性,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高度依赖商业、金融与法律的专业判断。
徐晓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依职权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原告完整的交易数据,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某大学金融研究院进行损失核定。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围绕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法等核心争点发表代理意见。他的专业表现成功促使原被告双方对《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中记载的交易记录及核定结果均无异议,为后续判决奠定了扎实的事实基础。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应适用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认定被告XX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至揭露日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推定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的部分损失可能受证券市场风险、个股风险等因素影响,已由专业机构在核定中予以合理剔除。最终判决: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160.79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徐晓律师用专业高效的诉讼能力,为原告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赔偿,再次展现了他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处理中的专业实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