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原告多次催讨5万元定金无果时,他陷入了孤立无援的境地。面对被告的强硬态度,原告不知道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拿回属于自己的钱,在这场纠纷中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翁鹏威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时,敏锐地意识到证据对于本案的关键作用,他的维权策略便从梳理和固定证据开始。
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投入到工作中。他们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固定了包括被告出具的定金收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交涉录音等关键材料。2022年,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
庭审中,其中一被告辩称其仅为款项代收人,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还否认与另一被告存在共同经营行为。这一抗辩给案件带来了新的挑战。翁鹏威律师执业多年,承办过大量类似案件,对于这种被告试图逃避责任的情况并不陌生。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结合全案证据发表了有力的代理意见。一方面,案涉定金收据虽由其中一被告出具,但案涉定金及后续全部交易货款均转入另一被告账户,该被告实际参与案涉买卖业务的资金管理。翁鹏威律师指出,资金流向是判断经营主体的重要依据,这足以说明该被告在交易中的实际角色。另一方面,从现场录音中可看出该被告在交易争议交涉中具有实质话语权,且其自认长期协助另一被告打理相关生意,参与核心经营事务,并非单纯的款项代收人。翁鹏威律师强调,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应认定两被告为案涉买卖业务的共同经营主体,需共同承担案涉债务。
同时,翁鹏威律师指出被告主张原告称重作弊无任何证据佐证,原告无违约行为,被告终止合作后拒不返还定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定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在以往的类似案件中,翁鹏威律师也遇到过被告以各种理由逃避责任的情况,他始终坚持以证据说话,通过严谨的逻辑和法律依据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两被告系案涉废丝买卖业务的共同决策与经营主体,案涉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二者共同负担,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称重作弊的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翁鹏威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原告在这场纠纷中赢得了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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