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陈XX,199x年2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初中文化,无业。他曾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20xx年8月30日还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x年3月24日,陈XX为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伙同他人到扬州市邗江区办理了建设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各1张。3月26日,他将这2张银行卡、手机及密码交给他人用于转账,非法获利1800元,之后取回银行卡。同年4月初至4月中旬,陈XX又先后2次将银行卡交于他人转账,并在转账时提供刷脸验证帮助转账。其建设银行卡过账资金合计达73万余元,中国银行卡过账资金合计达123万余元。现已查实,被害人吴X、于xx、邹XX因被网络诈骗,分别于202x年4月3日、4月12日转入上述银行卡共70000元,陈XX从中获利450元。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予以接收、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建议对其进行相应处罚。而陈XX的辩护人陈俊全律师提出,陈XX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且自愿认罪认罚,这些都属于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理。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多方面证据查明了事实。有上游犯罪被害人于xx、邹XX、吴X的陈述笔录,能证明他们被诈骗的资金转入了陈XX提供的银行卡;被告人陈XX的供述与辩解,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手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接收证据清单,书证及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陈XX的犯罪事实。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接收、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他多次受行政处罚,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在共同犯罪中,他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他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他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还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法院决定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
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五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陈XX建设银行卡的卡内余额人民币六万三千七百七十七元、陈XX的苹果手机一部及案涉银行卡两张,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案由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全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不要贪图小利而参与违法活动。在日常生活中,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银行卡等重要物品,不要随意提供给他人使用。如果不小心卷入违法事件,要及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在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陈XX最终获得缓刑的结果,让人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与温度。陈俊全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陈X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领域案件占比约70%。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历为他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正是多年的积累和钻研,让他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能够敏锐地抓住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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