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先生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2020年8月24日晚,其实际所有的津G5××××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车辆及驾驶员均受损。事故发生后,薛先生向XX公司申请保险理赔,却因理赔金额问题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遂委托天津地区李娟娟律师代理此案。李娟娟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500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等案件。
证据审查确定主体资格
接手案件后,李娟娟律师首先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她仔细查阅保单、车辆登记信息以及相关声明材料。发现保单记载被保险人为天津市XX厂,车辆登记车主也是该厂,但该厂出具书面声明,认可薛先生为实际车主且其享有保险理赔权益。李律师凭借这份证据,在庭审中据理力争,让法院认定薛先生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
鉴定结论支撑车损赔偿
对于车辆损失,XX公司认为评估金额过高,且车辆未修复、无维修发票,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李娟娟律师深入研究评估报告,发现该评估结论是法院依法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的。她在法庭上强调,XX公司未提供直接充分的证据推翻该评估报告,且在申请重新评估时未一并提出因果关系鉴定,在鉴定过程中也未提出相关异议,其再次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既不合理又超出法定期限。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观点,认定车辆损失为313700元。
发票证据确保费用赔付
在施救费和医疗费方面,李娟娟律师认真核实相关发票。薛先生提交了施救费发票和医疗费票据,李律师以此为证据,要求XX公司赔付。XX公司虽认为施救费过高、要求扣除10%非医保费用,但均未提供相反证据。李律师凭借发票证据,成功让法院支持了薛先生的施救费900元、医疗费1641元的赔偿请求。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赔偿薛先生316241元,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请求。李娟娟律师通过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细节挖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展现了专业律师的实力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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