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采矿案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抛出了“重磅炸弹”——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非法获利高达685万余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这一结果让张X陷入了极为被动的处境,不仅面临漫长的刑期,还将承受巨额的财产追缴。就在张X感到绝望之时,蔡碧洲律师接手了此案。
二审庭审中,公诉机关坚称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准确无误,强调685万余元的非法获利都是张X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所得。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是否准确,其中包含的200万元预付款是否应计入犯罪数额;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蔡碧洲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多起刑事犯罪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技巧。他擅长精准梳理证据链条,在本案中,蔡律师运用这一专长,当场瓦解了公诉机关的论证。他指出,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中包含的一笔200万元预付款,对应的矿石并未实际交付。为了清晰地呈现这一事实,蔡律师将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运输记录等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整理和分析,并制作成可视化图表。他当庭展示该图表,详细说明:“从合同签订时间来看,200万元预付款是在矿石开采之前支付的;从运输记录显示,该笔款项对应的矿石并未实际运输和交付。因此,这笔200万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公诉机关要求查看相关证据原件,法官准许后,公诉机关的代理人沉默了近三分钟,最终表示“对该笔款项对应的矿石未实际交付这一事实无异议”。
对于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性问题,蔡律师同样进行了严谨的分析和论证。他指出,本案中公司的决策程序、资金流向等方面都显示出单位行为的特征。然而,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单位犯罪的辩护主张,维持个人犯罪定性。
2024年,二审法院采纳了蔡碧洲律师关于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纠正一审犯罪数额认定错误,将犯罪金额核减200万元,最终认定非法获利数额为485万余元。二审改判张X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不变,违法所得按核减后数额追缴,实现了有效减刑与犯罪数额的大幅削减。
尽管二审维持了个人犯罪的定性,但蔡律师为张X争取到了犯罪数额的核减和刑期的减少。蔡律师告知张X,虽然目前案件已经二审判决,但如果后续发现新的证据或有其他情况,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这一安排为张X保留了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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