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省铜陵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X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陈明祥律师凭借自身专业能力为原告张X赢得了胜诉。原告张X与第三人安徽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协议纠纷,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人需支付原告346024.22元。然而强制执行仅回款687.59元,法院裁定终本。两被告泉州某运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X系第三人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期限至2040年,原告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陈明祥律师自2019年开始在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能从法律、财税、经济多维度为客户提供精准解决方案。在接手这起案件后,陈明祥律师迅速行动。他梳理了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核心思路,提起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在庭审过程中,陈明祥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进行了举证质证,并详细阐述了法律依据。而二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但这并没有影响陈明祥律师为原告争取权益。那么,最终案件结果究竟如何呢?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在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被告张X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分担。裁判理由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请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明祥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学功底、多元的专业资质和严谨的执业态度,成功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
陈明祥律师秉持“法律是骨架,财税是血肉,专业融合方能提供有生命力的服务”的执业理念,在众多案件中都展现出了自己的专业实力。他在铜陵地区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累计承办数百件案件,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类复杂案件处理上有深厚的实务积淀。陈明祥律师在“法+税”融合领域努力,为铜陵及周边地区的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