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规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仅有借据并不足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款项交付的证据才是关键。原审法院因邓某某未到庭应诉,缺席判决支持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2024年开始执业的肖康律师接手再审案件后,敏锐地抓住了举证责任这一核心要点。
肖康律师接案后,立即仔细研究原审卷宗。作为一名执业不久却已承办逾200件案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等领域有深厚实务积淀的律师,肖康律师深知证据在这类案件中的决定性作用。他发现张XX虽提交了《借条》《借据》,但在款项交付证据上存在重大瑕疵。
2024年,肖康律师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主张原审程序违法,且案涉款项实为赌债,不应认定为合法借贷。他在再审中围绕举证责任和事实不清两大核心展开辩护。首先,指出张XX未能提供任何款项交付的银行转账或现金交付凭证,且其关于交付方式的陈述多次反复,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院收到再审申请后,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查相关证据。肖康律师补充理由称,双方在案涉期间存在多笔微信小额转账记录,张XX却主张大额借款以现金交付,与双方日常交易习惯严重不符;且张XX未能提供任何电话、微信等催款记录,自述2018年起无法联系邓某某,却直至2023年才起诉,行为明显不合常理。
最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张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交付了案涉借款,其陈述前后不一,且与双方交易习惯和常理不符,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XX承担。肖康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邓某某逆转了案件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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