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与被告吕XX经婚姻介绍所介绍于2023年7月相识,商议缔结婚姻。李XX主张向吕XX支付彩礼共计96000元,二人于2024年2月1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2025年8月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吕XX方退还彩礼15000元,李XX认为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要求吕XX退还剩余彩礼81000元。原告的依据是微信转账凭证等,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法律条文,主张按照法律规定,双方未共同生活,彩礼应退还。
被告吕XX的初始困境于,原告提供了转账记录等证据,表面上看支付了较大数额款项。证据缺口于需要证明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并非彩礼,而是生活开支,以及双方婚后存共同生活的事实。
刘欣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切入。针对原告主张的彩礼数额,律师指出原告每月转账为生活开支而非彩礼,仅2024年1月21日一次性支付的30000元为缔结婚姻的彩礼。对于双方婚后是否共同生活,律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实际共同生活。法律适用上,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说明双方登记结婚后存共同生活,且离婚时吕XX方已退还15000元彩礼,可认定双方就彩礼返还达成一致,原告主张返还剩余彩礼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庭审中,原告出示微信转账凭证证明彩礼支付情况。刘欣律师质证时指出,原告每月支付的30003500元是生活费用,从转账时间、金额规律以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生活开支的交流可以证明这一点,不属于彩礼范畴。这一关键交锋,让法院对款项性质有了更清晰的判断。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李XX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李XX负担。法院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李XX每月支付的款项是生活费用,不属于彩礼;2024年1月21日一次性支付的30000元为缔结婚姻的彩礼。双方登记结婚后存实际共同生活,离婚时吕XX方已退还15000元彩礼,可认定双方就彩礼返还达成一致;李XX主张返还剩余彩礼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主张的每月转账款项为生活开支,亦无需返还。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区分款项性质,明确哪些是彩礼,哪些是生活开支;二是收集证据证明双方实际生活情况,以应对原告关于未共同生活的主张;三是依据法律规定,结合事实情况,合理阐述彩礼返还的条件是否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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