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民商事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案件频发,商业活动与家庭关系中的法律风险日益凸显,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实战经验提出了更高要求。汪育倩律师作为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超300件民商事案件,在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细分领域积累了深厚经验。
在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已故出借人C女士的继承人A先生、B女士起诉某投资公司还款,一审胜诉后,投资公司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上诉。汪育倩律师迅速投入案件,本科在吕梁学院打下的扎实法学理论基础,让她具备了严谨的逻辑思维和证据分析能力。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发现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
对于投资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汪育倩律师凭借过往处理类似案件积累的经验,敏锐地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未届满。
在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汪育倩律师重点分析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中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在长期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养成的对合同条款的敏感度,让她发现该条款仅笼统约定“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的完整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双方亦未就此签订补充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达成实质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属于以物清偿,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本案中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A公司以此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
婚内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的案件中,委托人张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向李女士转账大额款项,委托汪育倩律师维权。汪育倩律师协助张女士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如结婚证、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在核对转账金额时,她像对待科学实验般严谨,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凭证,发现存在部分重复计算及错算情形,最终精准锁定王先生向李女士的实际转账总额,为后续庭审辩论奠定坚实的事实基础。庭审中,面对被告李女士的抗辩,汪育倩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指出王先生的赠与行为属无权处分,且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李女士应返还不当得利。
汪育倩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展现出的证据梳理、法律适用及庭审抗辩能力,为处理同类民商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在民商事纠纷日益复杂的今天,她的专业能力和实战经验,成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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