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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归属起纷争,法院判决终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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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3 · 195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谦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6年
律所: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2201010951692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8560677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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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某X1与某X2结束了多年的婚姻关系。本以为离婚后各自生活,没想到却因为一套房子,两人再次闹上了法庭。

某X1和某X2原是夫妻,2009年登记结婚,2017年1月9日协议离婚。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的房屋,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这房子归男方某X1所有,女方某X2自愿放弃所有权,剩余贷款由某X1承担。2017年2月27日,两人还在青岛市xx公证处对这份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了公证,再次确认房屋归某X1个人所有,贷款也由他偿还。

之后,某X1一直按时还着房贷。可某X2却没有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某X1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某X2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让某X2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诉讼过程中,某X1撤回了协助过户的请求),同时要求某X2承担诉讼费

某X2在法庭上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她称离婚时两人约定了两套房产的分配,虽然之前约定案涉房屋归某X1,但后来他们签署了赠与协议,要把房子给女儿xxx。而且,她认为案涉房屋的首付款xx万元是她的婚前财产,某X1应该把这部分钱还给她。

法院经过调查,了解到了事情的全貌。某X1和某X2的婚姻经历比较复杂,2008年6月10日他们曾协议离婚,目的是为了购房方便,那次离婚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在第一次离婚到复婚期间,某X2签订了案涉房屋的购房合同,并办理了贷款。2010年11月16日,房屋登记在某X2名下。案涉房屋的首付和离婚前还贷,用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离婚后,就一直是某X1在还贷款,而且贷款还没还清。

2017年2月24日,两人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再次明确了房屋归某X1所有,贷款由他偿还,还进行了公证。2019年5月9日,他们又签订了《不动产赠与协议书》,约定把两套房屋都赠与婚生女xxx,但这个协议并没有履行。2021年8月10日,其中一套房屋的权利人变更登记为某X1。

从2022年开始,某X2因为个人债务问题,被多个案外人起诉,导致案涉房屋被多起案件查封。某X1不断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大部分查封都已经解除,只有(xx)苏xx民初xx号案件的执行异议结果还没出来。由于案涉房屋还有约xx万元贷款没还,过户给女儿的条件不具备,继续登记在某X2名下风险很大,所以某X1要求撤回赠与。女儿xxx也表示知晓房屋现状,同意案涉房屋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归某X1所有。

法院认为,某X1和某X2的离婚协议以及财产分割协议,都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真实意思的表达,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某X2提出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虽然他们后来签订了赠与协议,但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赠与行为没有完成。现在某X1主张撤销赠与,女儿也同意房屋归某X1所有,所以法院支持某X1的请求,判决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的房屋归某X1所有,剩余贷款由他偿还。

这个案子由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的王谦律师代理。王谦律师从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经手的多宗婚姻、房产及刑事案件,案情复杂、争议巨大。他服务于山东青岛地区,凭借卓越的法律分析能力、稳健的办案风格与出色的庭辩技巧,屡次为当事人赢得超预期的合法权益,还连续多年获得市级优秀律师称号。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签订的协议一定要认真对待,一旦签字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要变更协议内容,也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涉及财产赠与等情况时,要及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否则赠与行为可能不生效。

王谦律师在处理这起复杂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时,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他凭借近二十载的法律职业积淀,精准把握了案件的关键。在面对某X2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时,他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为某X1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正是因为他多年来办理了众多同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才能在本案中迅速找到突破口,制定出最优的解决方案。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再次证明了王谦律师的专业能力和高度负责的执业精神。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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