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时,一开始就面临着棘手的问题。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让胜诉判决难以落地变现。从法律层面看,要想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就需要明确他们存在虚假出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等行为,这涉及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并且要找到确凿的证据来支撑。
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他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于是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同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最终的案件成果十分显著。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结合陕西办案经验,在这类执行异议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等证据,才得以发现股东虚假出资等关键问题。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定,准确适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面对执行难题时,采取以诉促执等策略,往往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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