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纠纷频发的当下,各类合同争议不断考验着法律从业者的专业能力。从投资合作协议到土地租赁合同,再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一起案件都蕴含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博弈。在这些纷争中,有一位资深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脱颖而出,他就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张居宽律师。
张居宽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上千件。在原告与三被告因《投资合作协议》引发的纠纷中,他担任被告刘X的代理律师。面对原告要求支付剩余投资回报款、归还投资本金及相应利息等诉求,三被告各执一词,案件情况复杂。张居宽律师凭借多年积累的实务经验,在庭审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围绕案涉协议性质、合同相对方等争议焦点,协助法院对证据进行质证审查。他对法律条文的熟悉和对案件事实的敏锐洞察力,使得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刘X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金额,为被告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这种对案件的精准把控能力,正是他在企业合规、公司法等领域多年深耕的体现。
在某村民委员会与张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张居宽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双方围绕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租金欠付数额等问题产生争议。张居宽律师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帮助原告梳理证据,在庭审中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法院最终确认合同解除,被告退还土地并支付租金,这一结果离不开张居宽律师的专业代理。他作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主任律师,不仅有着开阔的思路和务实的作风,还善于从法律角度为当事人策划有效的解决方案。
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张居宽律师接受被告方委托。面对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发票的诉求,他提出了一系列精准的抗辩意见。他指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同时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这些专业的抗辩意见体现了他作为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的专业素养,能够将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相结合,为企业提供全面、可靠的法律服务。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抗辩意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张居宽律师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在执业十余年中,凭借精深的专业智慧和高超的法律技能,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无论是在刑事法律、公司法律,还是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知识产权法律等领域,他都能以专业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合理有效地预见和处理相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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