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X于2024年X月XX日入职无锡市某铸造厂,岗位为造型工,然而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XXXX年XX月XX日,王XX在工作时右下肢被铁水烧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九级伤残。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赔偿费用,王XX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14600元。
这起案件的委托代理人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和陈XX律师。陈步青律师拥有大学本科学历,执业证号为13201202210482512。他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的法律事务,具备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尤其在劳动工伤纠纷方面经验丰富,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面临着不小的挑战。当事人伤情严重,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而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这使得全部工伤赔偿费用需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导致用人单位抵触情绪强烈、赔偿意愿低下。但陈步青律师深知,对于受伤的劳动者而言,尽快拿到赔偿款至关重要。
于是,陈步青律师制定了“快速调解、高额赔偿、履约保障”三位一体的诉讼策略。在证据准备阶段,他系统梳理了全部关键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约定记录、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精确计算出申请人应得的各项待遇共计214600元,为调解谈判奠定了坚实的数额基础。
在仲裁庭上,陈步青律师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艰苦谈判。他一方面向对方阐明法律规定的刚性,强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赔偿责任无法回避;另一方面,他也从诉讼成本、企业声誉、执行风险等角度,分析调解解决纠纷的有利之处。
此时,陈步青律师适时调整策略,提出了“总额让步+违约金保障”的方案,将214600元的诉求调整为168000元一次性解决,但附加5000元违约金条款作为履约保障。这一方案既降低了被申请人的支付压力,又为申请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执行保障。
最终,在无锡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双方确认劳动用工关系于XXXX年XX月XX日解除;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68000元,应于2026年X月XX日前一次性支付,如未按期足额支付,需承担违约金5000元;申请人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双方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双方劳动用工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劳动权利义务终止,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高效、彻底地解决了双方的工伤赔偿争议,也再次体现了陈步青律师在劳动工伤纠纷处理方面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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