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合同纠纷的再审审查案件中,再审申请人葛XX因与被申请人鄢XX、周X某的合伙合同纠纷,不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葛XX主张一二审法院认定其垫付合伙亏损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为自己垫付的392972.2元亏损及已履行的45226.2元租金债务,应由三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这一案件中,当事人面临着合伙亏损举证困难、法律适用争议等常见痛点。
周X某委托了李光伟律师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参与再审审查程序。李光伟律师在面对此案时,展现出了专业的应对能力。他针对葛XX的再审主张逐一抗辩,提出案涉鉴定意见显示被申请人退出时合伙无亏损且有节余,葛XX未经同意的投入亏损不应由周X某承担。这是基于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深入理解。
李光伟律师还指出,周X某已实际退出经营,对后续合伙事务及支出不知情,且葛XX提交的鉴证材料不全、单方证据无法证实亏损情况,其诉请无事实依据。在这一过程中,李光伟律师充分考虑到了当事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性,以及程序中证据的重要性。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葛XX主张的合伙亏损垫付事实是否成立、案涉租金债务是否应按比例分担。李光伟律师精准锁定这一核心争议,结合鉴定意见、合伙经营事实构建严密抗辩思路。他充分论证了葛XX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及其未经同意投入、单方主张亏损的不合理性。
李光伟律师准确适用合伙合同及民事诉讼举证规则,逐一驳斥再审主张。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他扎实分析证据、精准研判法律,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不弄虚作假。他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周X某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无依据的债务分担责任。
李光伟律师自2014年起从事专职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在合同类纠纷和公司类纠纷领域尤为专精。他不仅在本案中展现出专业能力,在其他众多案件中也有出色表现,如林某某诉某房开合资合作开发纠纷案、某铝业公司诉某资产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等。他始终坚持自己的执业理念,遵守法律,依规守纪,以业务为本,不断学习,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最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葛XX的再审申请,这一结果体现了李光伟律师在案件处理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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